|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86号 |
申请执行人樊书杰,男,汉族,1943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陈国胜,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 被执行人周冬领,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冯伟东,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 被执行人胡志成,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樊书杰申请执行陈国胜、周冬领、冯伟东、胡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胜、周冬领、胡志成的银行存款8945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伟东的银行存款69477.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钦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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