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237号 |
申请执行人郭双根,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书良,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双根申请执行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465.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钦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