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34号 |
申请执行人吴时雨,女,汉族2000年5月31日生。 法定监护人赵艳改(吴时雨之母),女,汉族。 被执行人吴振奎,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时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振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振奎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振奎的银行存款7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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