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78号 |
申请执行人张树森,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喜爱,女,汉族,1944年9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喜兰,女,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玉芬,女,汉族,1937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金玲,女,汉族,1936年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建勋,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树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喜爱、张喜兰、张玉芬、刘金玲、张敏、张建勋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继承人张凤琴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中和路南街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张树森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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