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803号 |
申请执行人张魏魏,男,1983年4月20日生。 被执行人马慈明,男,1974年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沈灏,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甄妮,女,1973年9月25日生。 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沈壮志,男,1990年6月5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灏,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魏魏申请执行马伟民、沈灏、甄妮、王涛、沈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确定上述五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本金壹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申请人张魏魏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慈明、沈灏、甄妮、王涛、沈 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慈明、沈灏、甄妮、王涛、沈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123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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