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54号 |
申请执行人王存青。 被执行人张文青。 申请执行人王存青与被执行人张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张文青欠原告王存青货款54740元属实;二、原告王存青同意被告张文青于2013年7月2日前偿还原告王存青货款1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44000元,剩余部分原告王存青不再追偿。三、原告张文青如未按上述条款按时履行,自愿支付全部货款54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下余部分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762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文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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