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19号 |
申请执行人赵一畅,女,汉族,1998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赵一畅将位于郑州市二七路某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登记至赵一畅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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