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613号 |
申请执行人张海宾,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 被执行人王洪涛,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上一篇:上诉人徐明冬与被上诉人冯士敏,原审被告张运华、张乃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