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242号 |
申请执行人张璐芳(曾用名:张路芳),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陈海东,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璐芳申请执行陈海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72号、(2013)郑民二终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璐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人张璐芳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法执字第1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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