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97号 |
原告屈海东,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8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冯景琦,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军涛,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海东诉被告侯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海东于2014年 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军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海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海东撤回对被告侯军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5元减半收取为4198元,由原告屈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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