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67号 |
原告潘付铭,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9月15日。 被告路金德,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12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付铭诉被告路金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要军于2014年 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路金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付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付铭撤回对被告路金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付铭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Ο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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