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553号 |
申请执行人张鑫淼,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冯凯,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凯即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凯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北3号楼5层503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冯凯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北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