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530号 |
申请执行人徐红波,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谷风云,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红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谷风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风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风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2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静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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