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43号 |
申请执行人汤梅香,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宾,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0)二七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民终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宾的银行存款192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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