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43号 |
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保国,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爱香,女,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保国、李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保国、李爱香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向申请人李敏告知,申请人李敏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63922元,待被执行人董保国、李爱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上一篇:上诉人李福海与被上诉人曹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