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27号 |
申请人郝天新,男,汉族,1940年8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勤,女,汉族,1951年2月15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天新申请执行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勤的银行存款2066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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