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二七法执字第826号 |
申请执行人龚宏伟,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华,女,汉族,1971年7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杨国增,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郭胜利,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骞立立,男,汉族,1988年9月7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王华、杨国增、郭胜利、骞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丽、王华、杨国增、郭胜利、骞立立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王华、杨国增、郭胜利的银行存款3146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骞立立的银行存款6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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