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44号 |
申请人李岱宗,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岱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2013)郑黄证民字第7087号公证书,权利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19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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