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38号 |
申请执行人何培培,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何培培申请执行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何培培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在房管局有合同备案,并且备案在申请执行人何培培名下。该房产属于按揭购买,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何培培按时偿还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何培培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某房产的所有权登记至申请人何培培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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