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2596号 |
原告郑州汇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任向林,经理。 被告赵老五,男,汉族,35岁,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汇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老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学锋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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