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33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柱,经理。 被执行人胡炜,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炜,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炜、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炜、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3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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