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251号 |
申请执行人虎少伟,女,回族,1969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沙保钢,男,回族,1960年9月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二七法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沙保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6号楼3单元30号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沙保钢已将(2014)二七法执字第251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沙保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6号楼3单元3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刘建增 审 判 员 毛 建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韵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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