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1)二七法执字第1259号 |
申请执行人李长富,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 被执行人杨票,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票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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