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7号 |
申请执行人王阳,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坚。 被执行人武超群,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2013)郑惠证民字第713号公证书、(2014)郑惠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的王阳申请执行武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超群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房产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超群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