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288号 |
申请执行人楚静曦,女,汉族,1999年9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楚保城,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楚静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保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楚保城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人楚静曦将被执行人楚保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北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楚静曦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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