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71号 |
申请执行人陈玉岭,男,汉族,1937年11月18日。 被执行人沙振国,男,回族,1967年5月25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玉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沙振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于海霞与沙振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沙振国及其配偶于海霞的银行存款64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钦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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