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兵,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系安平县冀鑫丝网厂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红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生,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马彦兵因与被上诉人温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陈玉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由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状,原审原告经原审被告陈玉生介绍,购买原审被告马彦兵生产的不锈钢丝用于生产工业用布,后发现所购不锈钢丝材质不符合要求,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二原审被告赔偿损失,故本案应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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