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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与被上诉人李绍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玉,该公寓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绍平,男,汉族,1924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玉,该公寓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绍平,男,汉族,1924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豆豆,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与被上诉人李绍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李绍平于2013年10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551158.6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中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玉,被上诉人李绍平的委托代理人杨豆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李郑州之兄李文甫(乙方)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甲方)签订《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李郑州安排至甲方处入住,甲方的责任、义务:1、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2、应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托老、保健、护理的服务。3、甲方应有医疗配套,免费看病,药费自理。同时对老人突发性急病及时求助120,并通知家属,费用自理。4、甲方对入住老人实行非限制性开放型管理,如入住老人在入住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走失、摔伤、自残、自杀或死亡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责任、义务:1、应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老年公寓处理老人有关事宜。2、应如实介绍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并确定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危重疾病。3、应按公寓有关规定如期足额缴纳有关费用。4、乙方不能把贵重物品和较大数额的现金、存折等带入公寓,如有遗失,甲方不负责保管和赔偿责任。未经公寓允许,家属不得陪住。5、禁止乙方私带电磁炉、电饭锅及明火烹饪。如违反,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请假或有事外出,在1个月以内者,月综合费用照交,超过1个月者,床位费照交。7、老人属于骨质疏松高危人群,极易造成病理性骨折,如老人自身原因或其他摔伤(含特级护理及老年痴呆者)造成骨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李文甫在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表中填写李郑州身体状况:智力残疾。李文甫向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交纳押金1000元、6月16日至8月16日入住费2400元后,李郑州入住该老年公寓。

2013年8月14日晚,李郑州在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处被烧伤。同年8月19日17时,李郑州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烧伤16%Ⅲ°(全身多处);2、智力低下。当日,李郑州住院治疗。2013年8月25日,李郑州死亡。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者李郑州死亡原因: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烧伤16%Ⅲ°全身多处。李郑州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4229.2元,其中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支付住院费8000元。2013年10月12日,李绍平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1158.63元。

诉讼中,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向该院申请,要求对李郑州的死亡与烧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经该院委托,2013年11月27日,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退卷函:贵院委托的李郑州(申请人:郑州中原老年公寓)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案件,我所接受委托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件案情复杂,难以较好完成本案件鉴定工作,决定终止鉴定,先将鉴定材料退回。2013年12月12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退卷说明:贵单位委托李郑州鉴定一案,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委托材料后,组织专家审阅送检资料,现此鉴定委托事项为鉴定李郑州的死亡原因。死亡原因通常需进行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检查确定。依据现有材料,我中心无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故我中心予以退卷。

庭审中,证人卫乐飞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9日,李郑州住院,我开始24小时陪护。2013年8月25日,李郑州经抢救无效死亡”,证人石金金出庭作证称“李郑州住院后是我们(老年公寓)护理人员在医院24小时护理”,证人王红新出庭作证称“8月14日夜12时左右,夜班人员(卫乐飞)发现李郑州玩火被烧伤后,迅速治疗。8月19日,将其送至153医院治疗入住烧伤科,8月25日,病人死亡”。

另查明,李郑州生前智力残疾二级。李绍平与李郑州系父子关系,李郑州之母储凤英于2003年2月2日去世。李文甫系李绍平长子,李来双、李双花系李绍平之女。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203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侵权人李郑州依据其兄李文甫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签订的《入住协议书》,入住该老年公寓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作为管理人及对李郑州的服务人,理应对李郑州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而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疏于管理,致使李郑州在入住期间被烧伤,经住院治疗于2013年8月25日死亡。就李郑州烧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虽申请相关鉴定,但无法得出相应的结论,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郑州的死亡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故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应对李郑州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绍平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郑州花费医疗费为14229.2元,扣除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已支付住院费8000元,余6229.2元,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应予赔偿;2、护理费,诉讼中,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提供证据证明李郑州住院期间由其派人照料,故李绍平要求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赔偿护理费366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李郑州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80元(30元/日×6日);4、营养费,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李郑州营养费计算为90元(15元/日×6日);5、丧葬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李郑州丧葬费计算为17101.5元(34203元/年×6个月);6、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李郑州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08852.4元(20442.62元/年×20年);7、被扶养人生活费,李郑州生前为智力残疾二级,其自身生活尚需他人照料,难以再扶养李绍平,故李绍平要求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5553.28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8、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该院确定李绍平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上述赔偿数额共计437453.1元,该院予以确认,李绍平超出上述数额的过高部分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辩称李郑州入住养老院,享受的并非诉状所称的“特殊护理”,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庭审查证,李郑州亲属在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表中已如实填写李郑州身体状况为“智力残疾”,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同意接受照料,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其应对李郑州入住期间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故对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此项辩解,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辩称着火的原因是李郑州违反安全制度规定,自己在床铺上玩打火机,引燃被褥导致烧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该院认为,李郑州属“智力残疾二级”,对此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是明知的,在李郑州入住期间,对其安全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应加倍重视,而李郑州在入住期间被烧伤,正是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在日常管理中的疏忽、松懈所致,故对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此项辩解,该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辩称李郑州亲属对李郑州烧伤一事不管不问,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该院认为,李郑州系在老年公寓入住期间烧伤,作为对李郑州生活、安全负有照料、保障义务的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理应在第一时间将李郑州送医救治,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对此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绍平医疗费62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90元、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7101.5元,共计437453.1元;二、驳回原告李绍平过高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2元,原告李绍平负担1450元,被告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负担7862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审理过程中忽略重要事实。1、家属李文甫明知死者李郑州是“二级智力残疾”的情况下,仍在入住老年公寓时按照“半自理老人”护理标准进行入住缴费、登记(老年公寓的缴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已经公示告知并在一审时提交证据,“半自理老人”服务内容有“协助老人洗头,洗脚,理发,修剪指(趾)甲……”,这些都是基本的服务项目,并没有其他额外的“特殊护理”,比如24小时不间断看护)。家属李文甫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并未将李郑州系智力残疾二级的状况告知上诉人,在缴纳相关费用时也仅仅是按照一般的护理标准,导致上诉人并不了解李郑州的真正状况。2、事故发生后,老年公寓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家属过来处理,并连续通知三次以上,要求李郑州家属及时将李郑州送往医院治疗,但是李郑州家属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随后几天,老年公寓一边继续联系家属,一边积极给李郑州治疗,但由于病情没有明显好转,老年公寓坚持要将李郑州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家属无奈同意后,老年公寓马上将李郑州直接送往一五三医院,派专人24小时护理,并先后垫付住院费用8000元,家属既不交纳各种费用,也没有任何亲属在医院陪护,反而将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打伤,故后期老年公寓没有再继续垫付住院费用。3、《入住协议》明确约定看病等老年公寓不负责,却不曾想在家属未到场的情况下,老年公寓本着珍惜生命的原则先行救治反而成了将来承担责任的借口。在整个合同关系中,老年公寓只需按照要求履行完“照看日常起居”等义务就行了,没有多余的责任。李郑州在被其家属送入老年公寓后,老年公寓仅仅是依据协议提供养老服务,监护权仍应属于其家属,其家属在得知其被烧伤以后应该积极协助上诉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是其家属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李郑州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李郑州的死亡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将李郑州送到医院治疗几天以后李郑州才出现死亡状况,在死亡证明上载明:李郑州死亡原因: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烧伤16%三度。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李郑州的死亡与烧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查明。一审时上诉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因为上诉人要证明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而真正的元凶是153医院。经专家研究,上诉人对153医院的病例记录情况存在重大质疑,病例存在伪造、隐匿、篡改等不实情况(详见上诉人对病历的质证意见)。事实情况是:李郑州在153医院治疗前6天逐渐好转,在第7天开始输血的时候(之前治疗没有输血)突然病情开始恶化,在第2袋血浆没有输完时,已经发现死亡(有陪护卫乐飞为证)。结合病历及最后一天的治疗情况,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是153医院的不当治疗导致死亡,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责任。故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李绍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本案中,李郑州之兄李文甫于2013年6月16日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签订《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同日《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表》登记内容显示李郑州的身体状况为“智力残疾”;故根据上述事实,李郑州的亲属在送李郑州入住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李郑州的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李郑州的生活自理能力,对李郑州实施分级分类服务。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诉称李郑州亲属李文甫在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告知李郑州系智力残疾二级的状况、导致其并不了解李郑州的真正状况的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由,本院无法采信;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诉称李郑州亲属是在变相“甩包袱”的理由,亦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李郑州于2013年8月14日晚在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处被烧伤(后经诊断烧伤16%Ⅲ°(全身多处)),而直至2013年8月19日17时,李郑州才被转送医疗机构救治;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诉称事故发生后老年公寓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家属来处理、但是李郑州家属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根据相关规定,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第一时间通知家属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应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法律义务,故对其该项诉由,本院亦无法采信。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诉称李郑州的死亡系153医院不当治疗导致,但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所举出的有效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其该项诉由,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亦无法采信。综上所述,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2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原西苑老年公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金

                                             审  判  员    谢宏勋

                                             审 判 员    宋江涛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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