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1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路喜娣,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瑛(曾用名刘海琴),女,汉族,1952年1月3日出生。 上诉人路喜娣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喜娣的委托代理人韩社彩,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原审被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敏杰、刘海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7元,退还路喜娣。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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