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涛,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二现、屈学东,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二现、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惠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锋涛、王岩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锋涛、王岩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二现、屈学冬,被上诉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英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7元,退还王锋涛、王岩。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魏 飞 审 判 员 杨成国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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