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群,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萍,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喜群因与被上诉人李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喜群,被上诉人李志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汉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刘喜群。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志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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