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7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代表人樊桂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湘玉,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海蕾,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芳,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阳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靳海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行南阳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甲、陈湘玉,被上诉人靳海蕾的委托代理人王世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田森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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