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嘉禾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珍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有,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俊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冉,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羽、李俊霞,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嘉禾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建有、毛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嘉禾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路未晞,被上诉人冯建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俊鹏,毛冉委托其代理人李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退还郑州嘉禾美商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张 永 军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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