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6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军,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艳雅珊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兴,北京坤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洪军与被上诉人北京艳雅珊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洪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段宪师,被上诉人北京艳雅珊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
上一篇: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1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