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广民,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德水,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瑾,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军伟,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德水,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瑾,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喜,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聚,男,汉族,1944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广民、于军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喜、张合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广民、于军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德水、周瑾,被上诉人张国喜、张合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世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2元,退还牛广民、于军伟。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赵晓涵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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