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东生,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段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东生因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东生上诉称: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买卖纠纷案件。经查,上诉人常东生住所地为河南省林州市,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温县,故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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