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18号 |
申请执行人崔亲,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王洪志,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洪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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