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16号 |
申请执行人王甜,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相广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鹏翔,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鹏翔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郭鹏翔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鹏翔的银行存款569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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