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民催字第00025号 |
申请人:天津新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蓟县花园街26号甲五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男,汉族。 申请人天津新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洛阳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2 2330391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新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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