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魏民催字第00012号 |
申请人:温州东林纸板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丽岙下川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斌,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伟贞,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东林纸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昌天平街支行营业室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 2128665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东申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东林纸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东林纸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磊华 审 判 员 杜 捷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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