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魏仲提保字第00003号 |
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望田路。 申请人:易晓丽,女,汉族。 被申请人:襄城县银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襄城县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淑贤,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长兴,男,汉族。 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申请人易晓丽与被申请人襄城县银苑珠宝有限公司、孙长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易晓丽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6月9日提请本院将被申请人襄城县银苑珠宝有限公司、孙长兴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襄城县银苑珠宝有限公司、孙长兴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 晓 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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