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魏民催字第00004号 |
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男,汉族。 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五一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42 20774243;票面金额为80000元;收款人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磊华 审 判 员 杜 捷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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