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07号 |
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 被执行人张凤伍,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 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凤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凤伍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北、大学路西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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