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2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铁山,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丽,女,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志伟、周铁山因与被申请人董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志伟、周铁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2008年1月28日李遂安向董丽出具的一份工程款有争议清单,导致工程款计算错误,现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董丽与张志伟、周铁山于2006年9月5日所签订的工程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张志伟、周铁山对工地技术员李遂安于2006年11月5日向董丽出具的36127元决算单及2007年10月28日向董丽出具的356896.25元决算单未提出异议,虽对原审认定的2008年1月28日李遂安向董丽签署的一份工程款有争议清单有异议,但由于董丽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进行鉴定,原审考虑到该有争议清单显示有董丽完成的工程尚有133952.64元未算帐的内容而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志伟、周铁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志伟、周铁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上一篇:董留明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龙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