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民抗字第17号 |
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振宇,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甘发安,男,汉族,1961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申诉人何振宇与被申诉人甘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固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何振宇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民抗(2014)3号民事抗诉书,以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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