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39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祥,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琴,女,汉族,1951年4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金祥因与被申请人赵玉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金祥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房屋,虽未给被申请人赵玉琴办理房产登记,赵玉琴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依据赵玉琴与塑料编织厂之间的买卖关系,中牟县塑料编织厂综合办公室对赵玉琴提供的购房凭据予以认可并出具了证明,可以证明赵玉琴对涉案的房屋享有占有收益权,同时申请人王金祥也认可涉案房屋系赵玉琴交付给自己使用,并且自2006年至2012年12月,王金祥一直都交付了房租,故原审判决申请人腾空房屋并支付房租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金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金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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