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33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勤,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男,汉族, 1958年7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玉勤因与被申请人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勤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借条是虚假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向被申请人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申请人张玉勤申请称,该借条是虚假,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玉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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