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006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蕴峰,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贤清,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曙光, 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关营,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新蔡县孙召乡烟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赵蕴峰、洪贤清因与被申请人郭关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蕴峰、洪贤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蕴峰、洪贤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卓亚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力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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