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民申字第4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才,男,1932年6月21日生, 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启秀,女,1939年11月21日生, 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开科,男,1974年2月29日生, 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开凤,女,1966年3月31日生, 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开林,男,1968年1月14曰生, 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德,男,1938年4月12日生, 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开琴,女,1957年9月30日生, 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开甫,男,1963年7月15日生, 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开宏,男,1968年5月13曰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明才、胡启秀、李开科、李开凤、李开林因与被申请人李明德、李开琴、李开甫、李开宏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明才、胡启秀、李开科、李开凤、李开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继 红 审 判 员 管 余 晶 审 判 员 张 玲
二○一 四 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云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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