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0009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景文,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天,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林,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凤枝,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再审申请人彭景文因与被申请人吴玉林、康凤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彭景文申请再审称:协议约定康凤枝为中保人,请求康凤枝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彭景文主张的协议约定康凤枝为中保人,请求康凤枝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彭景文在再审审查期间并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彭景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彭景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程 海 龙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力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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